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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钢联: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7-01-12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钢联”)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及《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6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告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下午 14:45 分在上海市宝山区园丰路 68 号 1 号楼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
军红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 月 11 日-2017 年 1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 月 11 日
15:00 至 2017 年 1 月 12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名,代表
公司股份 10,566,96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6277% 。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2017
年 1 月 6 日(星期五)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股份数 2,605,53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342%。
     综上,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名,
代表公司股份 13,172,49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2619%。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议案一、《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加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钢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备战(签名)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主任:程晓鸣_________________            郭蓓蓓(签名)_________________
                         二○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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