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08年3月)
(2002年2月6日公司创立大会制定,2003年2月23日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第一次
修订,2003年6月20日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次修订,2005年2月25
日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第三次修订,2006年7月26日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
次修订,2007年1月7日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五次修订,2008年3月13日公司
2007年度股东大会第六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体股[2002] 04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500001002337。
第三条公司于2006年9月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00万股,于2006年10月12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ZHONGHE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西许工业区5—8号;邮政编码:35115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96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总工程师。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主经营,努力扩大业绩,
不断增强公司的经济实力和竞争能力,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投资报酬,使公司获得
稳定而高速的发展,促进社会的繁荣和人类的进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服装面料及其他纺织品的开发、生产、
销售;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本企业成
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
业务,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的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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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股本总额为
8100万股,发起人股81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0%;许金和认购2492.31万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0.77%;许建成认购1993.85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4.62%;
莆田市华纶鞋业有限公司认购1246.15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5.38%;许木林认购
934.61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1.54%;莆田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购
810.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莆田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认购623.08万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69%。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02年2月1日出具闽
华兴所(2002)验字E-002号《验资报告》,确认发起人出资已全部到位。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2,96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2,960万
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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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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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