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股非字[2008]第010号
致: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指派王新颖、张明锋律师出席公司2007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公告、本次
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
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
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4、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及程序、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
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5、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8年2月21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决议,并于2008年2月23日分别在《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
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公告。2008年3月12日,公司董事
会在上述报刊和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2008年3月14日上午在厦门市环岛路亚洲海湾大酒店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
事林峰国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08年3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08年3月13日下午15:00至
2008年3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80人,代表股
份97,222,5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5.02%。其中:(1)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96,283,0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4.29%;(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
理人)共74人,代表股份939,5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7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及程序
在本次会议上,出席股东并未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
果为:同意96,401,59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1556%;反对491,30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5053%;弃权329,659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0.3391%。
2、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
果为:同意96,401,59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1556%;反对493,30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5074%;弃权327,659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0.3370%。
3、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表决结果
为:同意96,401,59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1556%;反对491,300股,
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5053%;弃权329,659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3391%。
4、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
为:同意96,401,59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1556%;反对491,300股,
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5053%;弃权329,659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3391%。
5、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预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6,391,049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1447%;反对491,3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5053%;弃权340,20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3499%。
6、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2008年度审计机构并决定
其报酬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6,389,79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1435%;反对501,3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5175%;弃权329,659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3391%。
7、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6,389,79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1435%;
反对501,3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5175%;弃权329,659股,占出席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3391%。
8、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有关商业银行申请2008年综
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6,412,39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99.1667%;反对480,5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4942%;弃权329,659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3391%。
9、在关联股东莆田市华纶鞋业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其他与会非关
联股东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莆田市华纶鞋业有限公司互相提
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2,352,79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98.9987%;反对507,3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6098%;弃权325,659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3915%。
10、审议通过《关于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
股份条件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6,360,29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1131%;反对803,1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8260%;弃权59,159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608%。
11、以逐项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关于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向不
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方案的议案》的下列事项;
(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表决结果为:同意96,355,290股,占出席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1080%;反对761,6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7834%;弃权105,659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087%。
(2)发行数量,表决结果为:同意96,355,29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1080%;反对760,2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7819%;弃权107,059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101%。
(3)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表决结果为:同意96,355,290股,占出席股东所
持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