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世博园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昆明世博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依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公司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
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金和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内部审计活动应该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理、
合法、有效,达到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
计协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按照
本制度接受审计,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所属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下独立开
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向董事长报告日常工作,以使内部审计工作得到协调和支
持,并实现信息沟通和交流的目的。
第八条 审计部负责人由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负责向公
司董事会所属的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分期工作报告。审计部可以与公司
管理层直接交流信息,以促进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保证广泛的审计范围、重视
审计报告和建议,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第九条 审计部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建立有效的质量监控与改进制度,并
积极了解、参与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开发和建设。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须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
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
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勤勉尽责,
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的支持与有关制
度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不得对审计人
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工作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
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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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
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的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
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部审计人员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
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
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且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在审计的范围内,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有: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决算、报表和
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公司及公司有关部门的会议;
(四)审核会计报表、帐簿、凭证、资金及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
文件和资料。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监察部门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措施,
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
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八)审计中对重要、重大审计发现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批准,可以
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其进行签定,相关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支付。
第四章内部审计具体实施及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
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
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
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长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
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
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