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为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规范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程序,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审计委员会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下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六条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七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九条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