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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7-01-11
                     关于对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截至2015年10月14日,你公司原全资子公司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祥投资”)合计拥有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开股份”)权益的股份数量占神开股份总股本的28.078%,成为神开股份的控股股东,其中业祥投资直接持有神开股份13.074%的股权。2016年7月24日,你公司与浙江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隆资产”)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业祥投资100%股权转让给君隆资产,并于2016年7月26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你公司作为神开股份收购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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