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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和成: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7-01-12
关于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7H0029 号
致: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
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和成”或“公
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新和成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新和成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新和成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新和成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新和成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新和成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在指定报刊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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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2.3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2.4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5 发行数量
     2.6 限售期
     2.7 募集资金规模及投向
     2.8 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2.9 上市安排
     2.10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限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无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 年-2019 年)的议案》
     7、《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8、《相关主体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
 议案》
     11、《关于修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12、《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
 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7 年 1 月 11 日(星期三)上午 10:00,召开地点为:公司会
 议室(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大道西路 418 号)。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 月 10 日至 1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 月 10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 月 1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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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17 年 1 月 5 日(星期四)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并结合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31 人,共计代表股份 657,454,328 股,占新和成股
本总额的 60.3768%。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20 人,共计代表股份 657,116,328
股,占新和成股本总额的 60.3457%。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338,000 股,占新和成股本总额的
0.0310%。
     本所律师认为,新和成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
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议案 1、2、3、4、6、7、8、9、10 为特别决议事项,其余议案为普通决
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并已就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单独计票。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
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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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新和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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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 TCYJS2017H0029 号《关于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周剑峰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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