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之独立意见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
东甘化”)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17 年 1 月 10 日召开,会
议审议了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及相关议案(以
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
结合的方式购买河北智同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同生
物”)51%股份,其中:向河北智同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所持有的智同生物 26%股份,向贵少波发行股份
购买其合计所持有的智同生物 5%股份,向上海高特佳懿格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所持有的智同生物 20%股份;
同时拟向胡煜 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拟募集配套资金金额
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甘化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审阅公司提供的关于资产评估
机构和本次资产评估的相关材料,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评
估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和胜任能力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广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中广信及其经办评估师与
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除正常业务往来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
亦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或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
充分的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中广信及其经办评估师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
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
具有相关性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主要有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和市场
法。进行评估时需根据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评估对象、资料收集情
况等相关条件,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结合本次资产评估对象、价值类型和评估师所收集的资料及智同
生物的实际情况,本次资产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
购入资产进行评估,并最终选择了以收益法得到的评估值作为本次交
易的评估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次
评估机构所选的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
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4、评估定价公允
本次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中广信在
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
科学性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
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
有较好的相关性。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反映了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8
月 31 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
(本页无正文,系《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
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之独立意见》的签名页)
独立董事:
唐国庆
朱依谆
杨 标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