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
协议》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与河北智
同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少波、上海高特佳懿格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并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本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2、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1 月 10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
案》,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江门甘蔗化工厂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
议》。
(本页无正文,系《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独立意见》的签名
页)
独立董事:
唐国庆
朱依谆
杨 标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