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
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
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河北智同生物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同生物”)51%股份,其中:向河北智同医药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同集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其合计所持有的智同生物 26%股份,向贵少波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所
持有的智同生物 5%股份,向上海高特佳懿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高特佳”)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所持有的智同生物
20%股份;同时拟向胡煜 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拟募集配
套资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或“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7 号)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公司
的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令第 127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
规定》等相关规定履行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定程序;本次公告前,
董事会对提交的法律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3 号--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备忘录 13
号》)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
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说明
1、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程序包括:
(1)2016 年 8 月 18 日,因筹划重大事项,经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公司股票临时停牌。
(2)2016 年 9 月 1 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
司申请,本次重大事项转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股票继续停牌。
(3)停牌后,公司确定了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及具有证
券业务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并与各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公
司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并与本次交易对方进行了沟通,
形成了初步方案。在上述期间,公司股票一直处于停牌状态,不存在
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
(4)停牌期间,公司按规定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
组进展情况公告。
(5)2016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同
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6)2016 年 11 月 29 日,公司与智同集团、贵少波、高特佳、
夏彤分别签署附条件生效《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与智同集团、贵少波、夏彤分别
签署附条件生效《关于河北智同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协
议》,与胡煜 签署《股票认购合同》。
(7)2016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8)公司独立董事在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前认真审核了本次交
易的相关议案及文件,对本次交易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同意将相关议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7 年 1 月 10 日,公司与交易对方、夏彤签署附条件生
效的《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10))2017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11)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江
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
(12)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本
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报告
书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下列审批(或备案)
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
(2)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
综上,本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令第 127 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
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
整、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交易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交易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
公司董事会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公司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提交法律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综上,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履行
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程序的履行过程完整、合法、有效,
本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