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
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办法》”)
的规定: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
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重组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
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但借壳上市情形除外。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
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本次重组系本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河
北智同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同生物”)51%股份,其
中:向河北智同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
计所持有的智同生物 26%股份,向贵少波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所持有
的智同生物 5%股份,向上海高特佳懿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所持有的智同生物 20%股份;同时拟向胡煜 非
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拟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
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十二个月内未发生资产购买与出售。
特此说明。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