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
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
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有选择地
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具体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
购、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
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应与公司资产
结构相适应,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
券投资。但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
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
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
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
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经营管理层按董事会授权对公司对外投资等交易事项行使
决策权。
(二)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经董
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除应当
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 投资管理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
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八条 公司应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向深交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和资金账户
信息,接受深交所的监管。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
违规的交易。
第十条 公司成立证券投资领导小组,由公司总裁担任组长,投
资总监、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部负责人担任证券投资领导小
组成员。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调研、评估,提
出投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投资对象的基本情况、投资分析报告及
预计收益、投资计划等,并形成书面分析材料报证券投资领导小组审
批。
由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出的拟投资项目,首先须经各子公司进
行严格筛选和综合评价后,将投资项目的有关材料报投资发展部进行
初审。初审通过后,由投资发展部汇总形成书面分析资料报证券投资
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为证券投资日常工作管理部门,负责
证券投资方案的具体实施,指定专人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
和资金密码。
投资发展部应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证券投资领导
小组报告上一月证券投资情况;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向证券投资
领导小组报告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对证券
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相关的账务
核算工作。
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当期证券投资进行审计和监督,对证券投资
进行全面检查,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性。
第四章 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遵循稳健投资的理念,并应考虑适时接受专业证
券投资机构的服务,以提高自身的证券投资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保
护公司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必须严格按经批准后投资方案进行操作。
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整方案的,须重新进行报
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
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十七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披露工作,其他
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
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
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
或组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利用知悉
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应当
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
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五)公司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及责任人名单;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
投资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
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
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
以及占总投资金额的比例;
(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
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金
额的比例;
(三)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
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