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5号
公告日期:2014-09-0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5号 
    当事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天化),住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表人邹仲平。 
    邹仲平,男,1964年5月出生,时任泸天化董事长,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宁忠培,男,1964年11月出生,时任泸天化董事、总经理,住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索隆敏,男,1953年12月出生,时任泸天化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住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彭传勇,男,1953年11月出生,时任泸天化董事,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袁忠,男,1953年12月出生,时任泸天化副总经理,住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肖建清,男,1956年1月出生,时任泸天化副总经理,住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泸天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泸天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3年12月27日,泸天化控股子公司九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禾股份)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签署《权利质押合同》,约定九禾股份以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3.3亿元定期存单为泸天化控股股东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云南信托借款3.135亿元提供质押担保。对于上述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事项,泸天化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14年4月30日才在2013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对外担保合同,泸天化的相关说明、相关会议决议及记录、2013年年报,相关主体的说明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泸天化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行为。 
    对泸天化的违法行为,时任泸天化董事长邹仲平、时任董事、总经理宁忠培、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索隆敏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公司董事彭传勇、时任副总经理肖建清、时任副总经理袁忠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泸天化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邹仲平、宁忠培、索隆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三、对彭传勇、肖建清、袁忠给予警告。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14年8月29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