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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1号
公告日期:2017-01-1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7〕1号
                                      关于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文亮、温利华、刘光如、李占国:
  经查,2017年1月3日,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系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等文件。《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显示,公司于2017年1月3日下午3时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1001项议案,并决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决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大多数提案内容不属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例如“关于公司建立健全员工恋爱审批制度的议案”等;部分提案内容属于强加股东义务,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例如“关于第一大股东每年捐赠上市公司不少于100亿元现金的议案”等;部分提案内容前后矛盾,例如“关于公司全体员工降薪300元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全体员工加薪50元的议案”等。
  公司董事会上述提案内容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董文亮、温利华、刘光如、李占国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公司上述董事在2017年1月13日前予以改正,重新召开董事会会议依法审议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上述董事应当在2017年1月16日前就改正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   
                                                                                        201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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