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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通信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日期:2017-01-11
航天通信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ZHONGTIAN LAW FIR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9 号银谷大厦十七层   Add: 17/F,Yingu Mansion,9 West Beisi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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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众天证字[2017]HTTX-001号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惠承贵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
天”)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公司向众天律师提供了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事
宜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公司承诺其已提供了众天律师认为作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明,有关副本
材料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众天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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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众天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其中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众天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十一次会议决
定以及第七届第十三次监事会会议决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公司已分别于
2016年12月6日和2016年12月2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并同时刊登了《关
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决定于2017年1月10日召开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
宜予以了公告,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1月3日。并决定于2017年1月10日下午
13:30在杭州市解放路138号航天通信大厦二号楼4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当日
开放网络投票。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1月10日 09:15-09:25, 0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月10日 09:15-15:00。
    经众天律师核查,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
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宜提前15日予以了公告通知,现
场会议实际召开的地点与公告一致。
    现场会议已经于2017年1月10日下午13:30在杭州市解放路138号航天通信大
厦二号楼4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敖刚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已于2017年1月10日下午15:00截止。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护了股权的权利。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代理人)共 8 人,代表公司股份
168,530,333 股,占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 521,791,700 股的 32.2983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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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 7 人,代表公司股份
168,526,3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2.297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持有5%以上股份(含5%,下同)的股东(含代理人)2 人,代表公司
股份 142,565,1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27.3222   %;出席现场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含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25,961,2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754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中心回传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1 人。
    综合出席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数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合计为 6 人,代表股份 25,965,2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的
4.9762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会议。
    众天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众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事
项进行了审议,并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众天律师按照《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决
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需要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68,530,333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 % ;反对股份数合计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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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0 %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代理人)合计为 6 人,代表股份
25,965,2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的 4.9762 %;其中,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25,965,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 %;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
    现场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含代理人)2 人,同
意的股份数为 142,565,115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27.3222 % ;反对股份数 0 股,弃权股份数 0 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含代理人)5 人,同意的股份数
为 25,961,218 股,占参加现场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股
份数 0 股,占参加现场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股份数 0 股,
占参加现场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 。
    网络投票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为 4,000 股,占参加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4,000 的 100 %; 反对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参加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参加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需要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68,530,333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 % ;反对股份数合计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 %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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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代理人)合计为 6 人,代表股份
25,965,2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的 4.9762 %;其中,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25,965,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 %;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
    现场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含代理人)2 人,同
意的股份数为 142,565,115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27.3222 % ;反对股份数 0 股,弃权股份数 0 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含代理人)5 人,同意的股份数
为 25,961,218 股,占参加现场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股
份数 0 股,占参加现场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股份数 0 股,
占参加现场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 。
    网络投票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为 4,000 股,占参加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4,000 的 100 %; 反对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参加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参加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
    本议案获得通过。
    3. 《关于核销应收款项的议案》
    本议案需要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68,530,333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 % ;反对股份数合计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 %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代理人)合计为 6 人,代表股份
25,965,2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的 4.9762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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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25,965,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 %;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
    现场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含代理人)2 人,同
意的股份数为 142,565,115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27.3222 % ;反对股份数 0 股,弃权股份数 0 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含代理人)5 人,同意的股份数
为 25,961,218 股,占参加现场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股
份数 0 股,占参加现场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股份数 0 股,
占参加现场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 。
    网络投票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为 4,000 股,占参加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4,000 的 100 %; 反对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参加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参加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
    本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众天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众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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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经众天律师签字并加盖众天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航天通信 ⒛ 17年 第 一 次临时股 东大会法律 意见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本 页无 正 文 ,为 《北 京 市众 天律 师事务所
                                                     关于航 天通信 控股集 团股份 有 限
公 司2017年 第 一 次 临时股 东大会 的法律 意见 》之签 字盖 章页 )
    负 责人   :
                                                   见证律师 (签 字 ):
                                                   黄文 夕∷荔红
                                                   崔丽霞:业 佩 殷
                                                       ⒛ 17年 1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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