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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迪生态:201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7-01-11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亦不涉及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集情况
    2016 年 12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
了《关于召开201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7 年 1 月 10 日下午 15:00 时
    2、股权登记日:2017 年 1 月 5 日
    3、召开地点:湖北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1号
凯迪大厦708会议室
    4、召开及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李林芝女士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是根据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
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计46名,代表股份655,416,82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3.36%。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
634,488,93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2.2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8人,20,927,895股,占本公司
总股本的1.07%。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林芝女士主持,会议对董
事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免除陈义生董事及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职务的议案》
    同意654,935,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99.93%;
反对437,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0.07%;弃权
4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
决权的 0.001%。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含 5% )以上股份的
股东表决情况:境内非国有法人股东:阳光凯迪同意股份
559,284,4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含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5,651,16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反对 437,20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
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 ;弃
权 4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
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2、审议通过了《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654,889,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99.92%; 反对 527,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0.08%;
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
决权的 0.00%。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含 5% )以上股份的
股东表决情况:境内非国有法人股东:阳光凯迪同意股份
559,284,4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含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5,604,79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反对 527,575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
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 ;弃
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舒知堂 蔚霞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6 年 12 月 26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召开2016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7 年 1 月 6 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召开2016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会议签到表、授权委托书、会议记录、表决票等会议文件;
    3、载有到会董事签字的《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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