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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
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
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
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列席了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16年12月26日,
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年1月9日至2017年1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7年1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月9日下午15:00至2017年1月10日下
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1月10日下午15:00在湖北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
发区江夏大道特1号凯迪大厦708会议室如期举行。
提请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是:
1、《关于免除陈义生董事及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职务的议案》
2、《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和事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召开程序召开。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2017年1月5日(星期四)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17年1月5日下午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
册,现场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及其它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等文件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合计共46名,代表公司655,416,825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6%。其
中,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8名,代表公司634,488,930股股份,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9%。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8名,持有公司20,927,895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7%。
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公司董事会同意列席的相
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林芝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得通过。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长江润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舒知堂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蔚霞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
程丽
2017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