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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慧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01-10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6 日收到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17】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全文如下: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文亮、温利华、刘光如、李占国:
    经查,2017 年 1 月 3 日,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
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系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等文件。《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显示,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3 日下午 3 时以通讯方
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1001 项议案,并决定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决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大多数提案内容不属于《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例如“关于公司建立健全员工恋爱审
批制度的议案”等;部分提案内容属于强加股东义务,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例
如“关于第一大股东每年捐赠上市公司不少于 100 亿元现金的议案”等;部分议案
内容前后矛盾,例如“关于公司全体员工降薪 300 元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全体员
工加薪 50 元的议案”等。
    公司董事会上述提案内容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2016】
22 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董文亮、温利华、刘光如、李占国负有主要
责任,按照《上市股东大会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公司上述董事在
2017 年 1 月 13 日前予以改正,重新召开董事会会议依法审议召开 2017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上述董事应当在
2017 年 1 月 16 日前就改正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积极组织相关人员按照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提高内控水
平,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
资。
       特此公告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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