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洛阳轴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的回复
信会师报字[2017]第 ZG00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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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函的回复 第 1–2 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洛阳轴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会计师”)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收到《关于对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
第 596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对问询函中,有关需要会计师发表意见的事
项,专项说明如下:
【问题四】
请说明本次整体转让高铁轴承相关业务的具体会计处理及其合规性、预计
对 2016 年及未来期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转让预计能否在 2016 年度
完成、公司是否需要对 2016 年度业绩预告进行修正,并请年审会计师对相关会
计处理发表意见。
【问题四回复】
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轴研科技”)于 2016 年完成了高铁
轴承相关业务整体转让。根据《高铁轴承业务整体转让协议》,与高铁轴承业务
相关的债权债务在交割日按照账面价值转让至中浙高铁轴承有限公司,不产生损
益;交割日与高铁轴承业务相关的不含债权债务净资产的交易价款为 14,708.54
万元,转让与高铁轴承业务相关的不含债权债务净资产实现的收益为 9,958.42
万元。综上,高铁轴承相关业务整体转让收益为 9,958.42 万元。
由于转让标的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高铁轴承业务相关人员及业
务对应的债权债务。转让设备主要承担轴承零件热处理后的所有磨加工工序和装
配检查工序,产能可达 6 万套,能够组建成一条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生产线;转
让的人员能够运用上述设备、根据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等技术组织生产,具备加
工处理的能力。因此轴研科技认为该交易符合业务出售的条件,可以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投资方向联营、合营企业出售
业务,取得的对价与业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全额计入当期损益”处理,将
上述转让收益 9,958.42 万元全额计入 2016 年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一章“企业合并”(P309)规定,
有关资产、负债的组合要形成一项业务,通常应具备以下要素:(1)投入,指原
材料、人工、必要的生产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及构成生产能力的机器设备等其他长
期资产的投入;(2)加工处理过程,指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运营过程,能够组
织投入形成产出;(3)产出,如生产出产成品,或是通过为其他部门提供服务来
降低企业整体的运行成本等其他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该组合能够独立计算其成
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直接为投资者等提供股利、更低的成本或其他经济利益
等形式的回报。有关资产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要构成一项业务,不一定要同时具
备上述三个要素,具备投入和加工处理过程两个要素即可认为构成一项业务。
会计师认为,轴研科技转让的标的设备能够组建成一条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
生产线,因此具备投入要素;相关人员能够运用上述设备、转让涉及的 21 项专
利及 1 项专有技术、根据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等组织生产,因此具备加工处理过
程要素。所以,整体转让高铁轴承相关业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第二十一章“企业合并”(P309)对业务的定义,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投资方向联营、合营企业出售业务,取得的对
价与业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全额计入当期损益”处理,将整体转让高铁轴
承相关业务收益 9,958.42 万元全额计入 2016 年损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郭健
中国上海 中国注册会计师:李娅丽
二〇一七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