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顺风能(苏州)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 前提下,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 公司收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行现金管 理,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短期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相关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十二个月内有效,上述资金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 独立董事:杨校生、惠彦、张振安 2017 年 1 月 9 日
天顺风能: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的独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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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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