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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莱达:独立董事关于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询问函回复函的独立意见(一)
公告日期:2017-01-07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询问函回复函的独立意见
宁波证监局: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收到宁波
证监局甬公司询问函 2016 年 61 号《上市公司询问函》(以下简称“询问函”)。公司对
照问询内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就询问函涉及的问题进行了答复。按照询问函要求,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询问函事项做出独立判断,现发表如下
意见:
   问题一:请说明圣莱达文化参与投资摄制影视作品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主业发
展方向。如是,请说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是否构成或将构成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
如否,该投资事项是否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变相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依据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管理层为解决面临的
经营困境,在保证主营业务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积极把握投资机会,以期达到提升业绩
的目的。由于本次关联交易是个别的、非长期的合作,上市公司不会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性。据本人目前掌握的资料,该投资事项不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变相非经营性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问题二:根据相关协议内容,“圣莱达文化无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
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请说明上述特殊条款对圣莱达文化的权利义务是否构成不
当限制以及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公司董事会是否拥有决定上市公司放弃上
述权利的最终权限。
    独立董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人认为:此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解决经营困境,
以期提升业绩。圣莱达文化自愿受让并拥有上述两部影片在全世界范围内对应投资收益
权,未有转让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的意愿,因此判断
上述特殊条款对圣莱达文化的权利义务不构成不当限制,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不利影
响。公司董事会拥有决定上市公司放弃上述权利的最终权限。
    问题三:根据相关协议内容,“圣莱达文化享有优先收益权”,请说明该“优先收益
权”的具体内容。
    独立董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人认可上市公司做出的说明。
    问题四:根据相关协议内容,圣莱达文化享有总收益的 20%收益权,高于其按比例
应享有的 14%收益权,请说明未来对该等超额收益确认的会计处理方式。
    公司回答:
    独立董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人认可上市公司做出的说明。
                                                 独立董事(签字):赵晓光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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