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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百集团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7-01-0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东百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 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 :上 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 上海 中心大厦   11、   12层
电话 :∞ 190sll∞ 0             传真 :陇 ⒈205119”             邮编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东百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7年 第 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 :福 建 东 百 集 团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
                 “   ”
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委 托 ,就 公司召开 ⒛17年 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下
      “            ”
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的 有关事宜 ,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          ”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胜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福建东百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 所及本所律师依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 ,严 格履行 了法定职
责 ,遵 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迸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审 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 ,并 参加 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本 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 ,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 愿意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
    鉴此 ,本 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 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召 集 人 资 格 及 召 集 、 召 开 的程 序
    经核查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是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 己于
2016年 12月 22日 在 《 、《上海证券报 》、《证券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7年 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问、地点、会议议题、出
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 以公告 ,公 告刊登的日朋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i=日 期
已达 15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⒛ 17年 1月 6日 14;3O分 在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
上海市锦天城律,I事 务所                                           法律齑见书
北路 84号 东百大厦 17楼 第 二会议室如期召开         .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 ,本 次股东大
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 规 、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二 、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会 议人 员 的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 、交易所 出具的统计数据等相关文件    ,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人 (包 括 网络投票方
式 ),持 有公司股份数 狎 0,358,358股 ,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5237%。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⒛ 16年 12月 30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 证 ,上 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 的合法证 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 本所律师验证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 、监 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 的律师 ,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   .
三 、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审 议 的 内容
      1、   审议 《关于子公司收购资产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 的职权范
围,并 且 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 一 致 ;本 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也 未发 生股东提 出新议案的情形 ,符
合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表 决程序 、表 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 结合 的表 决方 式 ,通 过 了如下决 议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薏见书
     1、   审议 《关于子公司收购资产的议案》
                                           .
     表决结果 :同 意 饣 0,358,358股 ,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lO0%;反 对 0股   ,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O%;弃 权 0股 ,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 小投资者 (中 小投资者是指 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 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2、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 东 )表
决结果 :同 意 8,∞ 2,v900股 ,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 刈 O股 ,占 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弃 权 0股 ,占 有效表决股份   '总
                                                       数的 0%
     会议记录 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萱事、董事会秘书 、会议主持人签字 ,会 议决议
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 《证
券法》 、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 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 议通过的上述 决议均合法有效 。
五 、结 论 意 见
     综上所述 ,本 所律师认为 ,公 司 2017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 、召集人资格 、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
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相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 的决议均合法
有效 。
      (以 下无正文 )
上海市锦天城铮师豢钔 开                                         法镣意见书
      (本 页无正文 ,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
上 海市锦
                                                          丁   天
负贵人 :    J豸 廴 c冫扪 乙             经办律师   :
              吴 明德
                                                         zol)年 J月   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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