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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兴化:内部审计制度(2017年1月)
公告日期:2017-01-07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章   内部审计范围
第四章   内部审计方式与实施程序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应用与档案管理
第六章   外聘机构与专家管理
第七章   内部审计人员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规、
制度和本单位内部管理规定,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本
单位各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进行独立的咨询、监督、确认和评价的活动,以促进完善治
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内部审计工作
将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各项管理工作都纳入审计范畴,同
时在具体审计工作中重点关注主要生产经营领域、重要投资
项目和重大管理事项等。
    (二)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的原则。内部审计工作
应依照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程序开展,客观公正、实
事求是的反映审计事项。
    (三)坚持帮助和促进相结合的原则。内部审计工作的
主要目的是通过对企业经营管理事项的咨询、监督和评价,
提供合理化的建议和意见,促进被审计单位堵漏防弊、规范
管理、挖潜增效。
    (四)坚持规范审计行为,保守审计秘密的原则。内部
审计机构和人员应遵守审计制度和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审计
行为,保守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支持、保障审计部门和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
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审计工作,不得打
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部审计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
决定公司内部审计重大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董
事、独立董事组成,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主任由独
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
督,并就内部审计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和提出建议,其主
要职责是:
    (一)审议公司审计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审查公司内部审计业务质量与财务信息的披露,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重大项目和关联交易;
    (三)审查公司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质量;
    (四)审查公司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接受有关方
面的投诉;
    (五)审议其他重要审计事项。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并在其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
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
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
于三人。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职责
    (一)拟定公司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制定公司内部审计
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及审计业务工作流程,报公司审计委员
会并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贯彻落实;
    (二)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
审批;
    (三)按照公司批准后的年度审计计划,实施经济责任、
财务收支、管理绩效等审计项目;定期对公司及其所属各单
位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包括
但不限于半年报、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组织对“限上项目”工程结算的初审,组织“限
下项目”工程结(决)算审计;
    (五)检查和评价公司及下属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
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评估内部控制风险;
    (六)对公司的建设项目、重要物资采购、对外投资等
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七)组织公司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后续教育培训,
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并负责审计人员的考核评价;
    (八)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
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九)完成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授权交办的其
他审计监督任务。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履行职责享有以下权限:
    (一)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参与研究和制定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
计规章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定后施行;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按时提供真实可靠的生产
经营、财务收支、项目投资等业务活动的计划、决策、执行
以及结果评价等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检查有
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调查询问、查阅和索取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和现场勘查实物;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资料,经
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
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
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九)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损失浪费、重大内控风险、
重大违规行为或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等重大事项,可直接向公
司董事会进行反映。
    (十)对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部
门和个人,可以提请公司给予表扬和奖励;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正常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的其他
职权。
                第三章   内部审计范围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范围包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全
资子公司。按照审计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内部审计主要有经
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管理审计、工程结(决)算审
计、专项审计、内控评审等。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公司中层领导人员在任
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
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是对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
权益、收入、成本费用以及与被审计事项相关的财务收支活
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促使企业提
高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管理审计是对企业为生产经营开展的各项
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效率、效果等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六条   工程结(决)算审计是指对基本建设工程(包
括在建工程)的初步(基础)设计、概预算、项目开工手续、
建设经济合同、施工图预算、项目招投标、建设工程结算、
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以及建设项目验收程序等的监督和审查。
    第十七条   专项审计是指按照企业管理的需要对企业
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某一环节、特定事项进行确认、咨询、监
督和评价。
    第十八条   内控评审是指通过对企业的各项内部控制
活动进行审查,重点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采购和销售环节、
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重要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
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评价。发现企
业经营管理中的漏洞及薄弱环节,促进企业防范和控制经营
风险,实现企业的规范化管理,保证企业整体效益的实现。
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方式与实施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方式主要有:
    (一)报送(送达)审计。指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
书或按照有关程序,将有关材料、资料等送达审计部门接受
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指审计通知下发后或按照有关程序和
要求,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开展审计,被审计单位应提供
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并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应依法依规开展,原则上内部
审计实施程序如下:
    (一)审计项目实施前,应适时开展审前调查,了解被
审计单位基本情况、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结果、建设项目的实
施情况、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执行以及被审计人员的履职情况
等;
    (二)审计部门应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成立审计组并拟
定审计实施方案,初步确定审计重点,审计人员分工以及审
计工作进度等;
    (三)审计项目实施前,审计部门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向
被审计单位送达经主审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审计通知书。
特殊业务或地域较远、成本较高等特殊原因,审计通知书可
在实施审计时送达,但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时沟通。被审计单
位应按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审计现场工作开始时,应由审计组组长召开审计
工作进点会,听取被审计单位或人员的汇报,宣布审计组成
员和审计纪律,同时对审计项目做出公示(涉密项目除外);
    (五)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
按照审计实施方案,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多种审
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
论和审计建议;
    (六)审计过程中,对有关审计事项,通过查阅和审查
相关资料取得证明材料,应记入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
稿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的反映项目审
计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情况以及与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有关的重要事项。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进行复核并明确各级复
核人员的责任和要求。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应当对所提供资料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七)审计结束(审计项目实施后),审计组应当向审计
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部门审核后,应当以审
计部门的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意见。被审计单位
或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书面
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八)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或人员的书面意见,
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做出必要的修改。审计部门在
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意见以及
征求相关业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草拟审计决定,连同审计
报告一并报送公司董事长审批后下发审计决定;
    (九)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并在规定
期限内将执行或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给主审单位,书面
报告应包括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执行时限、责任人责任追
究情况以及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等内容。被审计单位或人员
如有对审计决定执行有异议,可向公司主管领导或上级单位
审计提出;
    (十)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
期后,审计部门可安排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
和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工程结算等报送审计项目,审计部门应与
报送部门进行详细的审计资料交接,制定制式交接表格,由
双方人员签字确认,便于分清责任。在资料交接时应明确审
计业务联络人。
             第五章   结果应用与审计档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加强审计结果的应用,
将审计结果和意见作为考核业绩、干部任免、投资管理和企
业决策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特殊性、
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意见和建议,以综合报
告、专题报告等形式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中,遇有涉嫌违法违纪、
渎职犯罪等问题或线索,应当依照有关程序移交有关部门调
查核实。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加强审计整改,明确单位领
导以及各职能部门在审计整改中的职责,应建立审计整改的
联动机制、责任追究机制、跟踪检查和反馈机制以及审计整
改结果报告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形成的审计业务结果以及审计
整改结果的报告,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可在适当范围内进行
公开或公告。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
行管理。
               第六章   外聘机构与专家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对于重大、特殊的审计项目,依
靠自身审计力量无法完成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内部审
计工作,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或者其他中介机构承担内
部审计业务事项(公司有关规定不得聘请中介机构的项目除
外)。
    第二十九条    对外委托业务时应在延长石油集团公司
公布的备选库中选择。如集团公司暂未建立相关机构备选
库,应在省国资委或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中
选择业务委托单位。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聘请外部专家时,应尽量选择本行
业、本地区权威专家并对外聘专家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
和职业道德等进行适当的评估。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对中介机构和外部专家在工
作业绩、工作质量、工作方法、沟通交流以及管理建议质量
等方面加强日常管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评。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外聘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执行业
务前,应按相关程序报经审计委员会审批,所需费用在相关
项目或经费中列支。
                 第七章   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职称或岗位资格
(执业)证书,并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具有从事审计工作
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除具有审计从业能力
外,还应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审计、经济、财务会计、
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除依法依规应回避外,审计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是本单
位实施的审计项目组长。
    第三十五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
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忠于职守,依法审计,
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不得直接从事非审计职权范围内的其他经营
管理工作,以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性。
    第三十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被审计人或者有关主管人
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
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
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
被审计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
执行业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部门负责人决定;审计部门负
责人的回避,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执行本制度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
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内部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和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或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不配合内部
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拒绝提供审计有关资料、弄虚作假
或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拒不执行审计意
见或决定、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检举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在董事会授权下,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
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施行,原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同时废止。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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