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
所处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 年 1 月 5 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获悉,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布了《关于对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杨世江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以
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内容
经查明,本所上市公司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黄河”或“公司”)
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杨世江存在以下
违规行为:
新盛投资持有 3954.74 万股兰州黄河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21.29%,且为非通过二级市
场买入股票。2016 年 10 月 27 日、10 月 28 日,新盛投资通过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合计卖
出公司股票 126.43 万股,成交均价 19.86 元/股,成交金额 2490.35 万元。新盛投资未在首次
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 号)第八条的规定。
2016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世江通过其控制的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兰
州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票并承诺在增持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2016 年 11 月 10 日,杨世江通过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公司股票 5234 股,且
因新盛投资同为杨世江实际控制,新盛投资于 2016 年 10 月 27 日、10 月 28 日的减持行为
也构成对不减持承诺的违反。
新盛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8
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杨世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经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 对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2. 对杨世江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杨世江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
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
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董事会说明
公司董事会在获悉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后,及时将该《公告》向全体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传达。公司相关当事人就其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向广大投资者公
开致歉。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提
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确保公司依法依规运作,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
类事项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