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2号
关于对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2015年年报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5年12月,公司收到晋城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转发省煤炭工业厅《关于注销山西平定古州丰泰煤业有限公司等19座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开工报告的通知》(晋煤办基发[2015]970号),要求包括兰花同宝、兰花沁裕、兰花集团芦河煤业在内的19座矿井停缓建,严禁组织任何施工活动,公司未对此进行信息披露。
二、2015年9月19日,伯方分公司与高平市野川镇人民政府签订搬迁合同,涉及金额1.63亿元;2015年10月26日,该事项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10月28日进行披露,存在决策程序滞后且信息披露不及时问题。
三、2015年9月28日,公司分别与莒山煤矿、东峰煤矿签订关于2012年股权收购事项的《补充协议》,又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1.03亿元和0.54亿元;2016年1月15日,该事项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1月16日进行披露,存在决策程序滞后且信息披露不及时问题。
四、公司煤化工3052项目总投资22.67亿元,工程2007年立项,建设期三年,目前已经处于停建状态,截至2015年末账面完成投资3.39亿元,公司未对该项目停工情况进行信息披露,年报中仍披露为正常在建工程。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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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2016年12月30日
抄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上海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