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収
北路 411 幢;
李中秋,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
经理;
陈志刚,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唐敢于,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翁小珏,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曹丽,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按规定审议及披露与控股股东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事 — 2 —
项
2014 年 7 月 21 日、2014 年 8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合计
不超过 5 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择机购买理财产品,授权董事长行使
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2014 年 7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关
于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2014 年 9 月 28 日,公司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信托”)签订了《中信乾景绿色星城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
T2 类信托合同》,约定公司认购该信托计划的 T2 类信托单位,认
购金额共计 5 亿元。武汉新东方房地产开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
汉新东方”)系公司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以下简称
“武汉中恒”)的全资子公司,在此前的 9 月 25 日,武汉新东方已
与中信信托签订《人民币资金贷款合同》,约定中信信托向武汉新
东方収放贷款金额不超过 5 亿元,贷款总金额以中信信托为向武汉
新东方収放贷款而収行的中信乾景绿色星城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
划的 T2 类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本金的金额之和为准。
2014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向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乾景 5
期)(以下简称“中信乾景 5 期”)账户转账 5 亿元购买信托产品。
同日,中信乾景 5 期账户向武汉新东方转账 5 亿元収放贷款,武汉
新东方又将 5 亿元转账至武汉中恒。2015 年 9 月 7 日,武汉新东
方向中信信托归还 5 亿元贷款本金,并共支付贷款利息 4,461.80 万
元和提前还款补偿金 76.39 万元。2015 年 9 月 8 日,中信信托向公 — 3 —
司支付 5 亿元信托本金,并共支付信托收益 4,283.33 万元,信托本
金及收益金额约占公司 2013 年经审计净资产 2.74 亿元的 198.4%。
公司向中信信托购买信托产品的资金用于向武汉新东方収放
贷款,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
披露义务,且未在 2014 年年报、2015 年半年报中完整披露上述关
联交易事项。
二、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往来事项
2015 年 8 月底,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中秋与
深圳市万科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财务”)法定代表
人兼董事长祝九胜口头约定,将公司 5 亿元资金存放在万科财务,
万科财务支付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偿。5 亿元资金占公司 2014 年度
经审计总资产 11.6 亿元的 43.10%。2015 年 9 月 8 日,公司将 5 亿
元资金划转至万科财务。2015 年 12 月 31 日,万科财务向公司分
别转款 5 亿元和 1,920 万元。针对上述资金往来事项,公司未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按规定审议及披露超额关联交易事项
2014 年 4 月 18 日、2014 年 5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分别审议通过《2014 年度视讯业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议
案,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武汉恒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恒
収科技”)2014 年度向控股股东武汉中恒的子公司武汉恒生光电产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恒生光电”)采购液晶显示屏金额不
超过 1,200 万美元。2014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収布了《2014 年度视 — 4 —
讯业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2014 年 3 月至 10 月,武汉恒収科技和武汉恒生光电共签订 10
份液晶显示屏购销协议,合同采购金额共计 28,452.60 万元,超过
了审议并披露的预计总金额。其中,截至 2014 年 6 月,双方签订
的购销协议金额共计 7,142.56 万元,已近预计总金额。2014 年 7
月至 10 月,双方继续签订了 5 份购销协议,合同金额分别为
1,0019.56 万元、9,006.93 万元、200.06 万元、1,083.50 万元、1,000
万元,分别占公司 2013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2.74 亿元的 36.57%、
32.87%、0.73%、3.95%、3.65%,上述合同金额共计 21,310.05 万
元,占公司 2013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77.74%。根据上述购销协议,
2014 年 3 月至 12 月,武汉恒収科技共向武汉恒生光电预付货款
27,969.41 万元,实际执行的购销协议金额为 2,789.52 万元。2014
年 12 月,武汉中恒代武汉恒生光电向武汉恒収科技归还了未执行
合同的预付款 2.04 亿元,并支付了部分预付款项利息 392 万元。
针对上述超额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深华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
第 2.1 条、第 10.2.5 条和第 10.2.11 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1 条、第 9.1 条、第 9.2 条、第 10.2.5 条和第 10.2.11
条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中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4 — 5 —
条、第 2.2 条、第 2.3 条、第 3.1.5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2.3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
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陈志刚、时任副总经理唐敢于、时任财务总监曹
丼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股票上市规
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
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次要责任。
公司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翁小珏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和
《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
第 3.2.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次要责任。
鉴于深华収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以及第 19.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
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
理李中秋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陈志刚、时任副总
经理唐敢于、时任董事会秘书翁小珏以及时任财务总监曹丽给予通
报批评的处分。 — 6 —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
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中恒华収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所作出的上述公开谴责决定
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