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杨世江给予公开谴责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兰州市七里河区郑家庄
108 号;
杨世江,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兰
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经查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黄河”
或“公司”)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盛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杨世江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新盛投资持有 3954.74 万股兰州黄河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21.29%,且为非通过二级市场买入股票。2016 年 10 月 27 日、10
月 28 日,新盛投资通过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合计卖出公司股票 — 2 —
126.43 万股,成交均价 19.86 元/股,成交金额 2490.35 万元。新盛
投资未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行为违反
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
监会公告〔2016〕1 号)第八条的规定。
2016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世江通过其控制的甘肃
新盛工贸有限公司、兰州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票并
承诺在增持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016 年 11
月 10 日,杨世江通过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公司股票 5234 股,
且因新盛投资同为杨世江实际控制,新盛投资于 2016 年 10 月 27
日、10 月 28 日的减持行为也构成违反不减持的承诺。
新盛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3.1.8 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杨世江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
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
如下处分决定:
1.对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2.对杨世江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杨世江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
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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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