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监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
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独
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
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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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 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七) 依法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报告;
(四) 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
(五) 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
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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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2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
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
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的通知。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将会议
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以预付邮资函件发送、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提交
全体监事。
以直接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自
传真送出时为已经送达,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以电子邮件发
送的,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视为送达。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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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二) 1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一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1
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
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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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或举手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进行记录,形成会议记录,并对需要披
露的信息或重大事项的内容形成决议。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主持、
出席、缺席和列席人员及会议议程等情况,并对会议过程中的监事发言要点记录
在案,同时对未决事项作出说明,如有表决应注明详细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一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
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监事会决议按照规定报证券交易所备案,经
审查后在指定报纸上公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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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相悖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监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本规则中与上市公司有关
的特别规定,自公司在相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上市)之日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