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0 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信捷电气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目录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须知...................................................................... 1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2
议案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4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5
议案三: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的议案.................................................. 10
议案四: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的议案...................................................... 15
议案五:关于《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的议案...................................................... 17
议案六:关于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信托产品的议案.................. 19
议案七: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1
信捷电气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期间
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须知。
一、 各股东请按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详见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的《信捷电气关于召开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规定的时间和登记方法办理参加会议手续,证明文件不齐或手续不全的,
谢绝参会。
二、 本公司设立股东大会会务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和服务等各项事
宜。
三、 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自觉维护会场秩序,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
和议事效率。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或震动状态。股东(或股东代
表)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
扰乱大会正常秩序。
四、 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
等权利,股东(或股东代表)要求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发言,应在会议召开前
一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向公司登记,并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阐明发言主题,
并由公司统一安排。股东(或股东代表)临时要求发言或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
的,应当先向大会会务组申请,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方可进行。
五、 股东在大会上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每位
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不宜超过两次,每次发言的时间不宜超过五分钟。
六、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七、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八、 表决投票统计,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一名见证律师参加,
表决结果于会议结束后及时以公告形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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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 会议时间:
(一) 现场会议:2017年1月23 日(星期一)13:00
(二) 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
13:00-15:00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9:15-15:00。
二、 现场会议地点:江苏无锡市滴翠路 100 号 11号楼三楼公司会议室
三、 与会人员:股东及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四、 会议议程安排
序 事项 报告人
1.号 股东及股东代表签到进场
2. 宣布会议开始 主持人
3. 宣读参会须知 主持人
4. 介绍到会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名单 主持人
5. 宣读议案 董事会秘书
5.1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5.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5.3 《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的议案》
5.4 《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的议案》
5.5 《关于<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的议案》
5.6 《关于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信托产品的议案》
5.7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6. 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 、提问
7. 董事、监事、公司高管回答提问
8. 宣布现场到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秘书
9. 推选计票人、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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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事项 报告人
号
10. 现场投票表决
11. 统计现场表决结果
12. 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监票人
宣布休会,待网络投票结果揭晓并汇总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13. 主持人
后恢复会议
14. 宣布议案表决结果 监票人
15. 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主持人
16. 律师宣读见证法律意见 律师
17. 宣布会议结束 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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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751 号核准,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8 日成功向社会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10 万股。本
次发行股票面值为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7.85 元,截至 2016 年 12 月 14
日止,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448,035,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人民币 405,000,000.00 元,已全部到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经由瑞华会计事
务所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6]44040015 号)。本
次发行的 2,510 万股 A 股股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2016]313 号文批准,已于 2016
年 12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本次股票发行前,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530 万元,本次 2,510 万股
A 股股票发行后,公司资本注册已增加至 10,040 万元,公司股本总额亦增加至
10,040 万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
相应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基于上述,本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10,040 万元,公司股本总额变更为
10,040 万股。根据注册资本增加的事宜,修改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相关的工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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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和公司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以及实际经营管理的需要,
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 第二条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无锡信捷电气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无锡信捷电气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在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司。公司在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320200674440635K。
第三条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 第三条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于【】年【】月【】日在【】证券交 2,510 万股,于 2016 年 12 月 21 日在上海证
易所上市。 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40 万元。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0,040 万股,均
为人民币普通股。
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
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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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
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直
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前
款规 定。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任。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司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控股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
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公司不得以
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
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
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四)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
资活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
“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
占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
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
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财务负责人
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具体责任人。公司
财务负责人一旦发现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
启动以下程序:
(一)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
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
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若发现同时
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
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
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所涉及
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
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财务负责人的报告
后,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要
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向相关司法部门申
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若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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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
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
司董事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
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罢免。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
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
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
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
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相
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
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
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它形式
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
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其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担任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近
或构成竞争业务的公司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
员。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
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何担保;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八)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规定的其他担保。
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 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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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六)现金分红政策调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增加此条款,序号依次调整。 第八十一条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受赠 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
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
大小;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时, 应当按照交易类别以发
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
计算;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 理
财”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对“与同
一关联人
(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
存在股权 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以及由同
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的交易”或 者“与不
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
易” 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照
本条的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审议涉及第(一)项关联
交易事项的,应当聘请具有证 券、 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
估或审计,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
及的交易标 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下列内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下列内
容: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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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日期、地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三)召开方式;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一)、(二)、
(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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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提高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提高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 下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
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充分维护全体 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充分维护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称“《公司法》”)、《无锡信捷 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持
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称“本规则”)。
有人名册服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
则(以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应在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应在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
职权。 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
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
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履行职权。 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履行职权。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支持并协助公司董事会 公司监事会应支持并协助公司董事会依法
依法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监事对于股东大 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监事对于股东大会的
会的正常召开负有监督责任。 正常召开负有监督责任。
增加此条款,序号依次调整。 第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 公司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地点。 股东
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 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证券监管
机构认可或要 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删除此条款,序号依次调整。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事项;
(三)决定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四)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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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一)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十二)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三)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五)修改《公司章程》;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 删除此条款,序号依次调整。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
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
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
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股东大会的权限: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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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3、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
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 删除此条款,序号依次调整。
大会审议决定: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第五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得低于 10%。 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
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
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增加此条款,序号依次调整。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提供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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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或保荐机构的
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披露。
增加此条款,序号依次调整。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提供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第二十六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和基本情况。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二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
权。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会议通知公告的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会议通知公告的
时间宣布开会,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推迟宣 时间宣布开会,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推迟宣
布开会: 布开会:
(一)会场设备未准备齐全或者出现故障时; (一)会场设备未准备齐全或者出现故障时;
(二)2/3 以上的董事、监事因客观原因未按 (二)2/3 以上的董事、监事因客观原因未按
时到会时; 时到会时;
(三)出现不可预计的其他重大事项时。 (三)出现不可预计的其他重大事项时。
出现上述情况时,召集人不得以此为由将会议 出现上述情况时,召集人不得以此为由将会议
延期。除非上述情形直接导致股东大会无法在 延期。除非上述情形直接导致股东大会无法在
预定日期召开。在此情况下,应及时于预定会 预定日期召开。在此情况下,应及时于预定会
议召开日期的第二天召开股东大会,并及时公 议召开日期的第二天召开股东大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 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
有或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有或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数。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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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四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五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 30%的;
(四)股权激励计划;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章程》的修改;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六)现金分红政策调整;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七)《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交易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拟订修改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删除此条款。
起生效。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
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第二、五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款、
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
十三条及第六十六条第六款等上市后方能实施
的条款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经证券交易所核准上市之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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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
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 第三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 人。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 3 名,其
中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
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
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
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
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 生
效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
提案回避表决: 提案回避表决: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
的情形; 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
形。 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 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 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
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
大会审议。 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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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
书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 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 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
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 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
密的义务 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交易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拟定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删除本条款。
起生效。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七款、第十二条第
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八条
等上市后方能实施的条款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经证券
交易所核准上市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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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关于《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的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对《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
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股东大会 他职权,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股东大会
决议明确。 决议明确。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
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 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
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 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
的决议时; 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 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
时; 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
东提起诉讼时; 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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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 (七)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盖有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盖有
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传真、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电话、电子邮件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 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
相应记录。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 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修订并报股东大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 删除
效,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
二条、第三十八条等上市后方能实施的条款自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核准并经证券交易所核准上市之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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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
关于《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信托产品》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更好地发挥资金效益,进一步利用闲置资金提高收益,在保证资金安全
且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前提下,公司拟以不超过人民币 16,000 万元的自有闲
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信托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信托产品的基本情况
(一)产品种类:为控制风险,投资品种仅限于购买流动性好且不影响
公司正常经营的的理财产品或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信托、证券公
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债券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等,产品
存续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 16,000 万元。
(三)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在决议有
效期内公司可根据理财产品期限在可用资金额度内滚动使用。
(四)实施方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两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公司管理层负责组织
实施和管理,资金核算部负责具体操作事宜。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1)尽管拟购买的理财产品或信托产品属于风险可控的投资品种,但金
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进
行资金管理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
2、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1)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内行使该项
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公司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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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部负责具体操作事宜。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
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3)资金核算部必须建立台账对所购买的产品进行管理,财务部建立健全会计
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4)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投资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定期对
理财产品或信托产品进行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
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5)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管理情况,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低风险金融产
品买卖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三、对公司的影响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公司使用
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理财产品或信托产品投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
及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
投资效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公司
购买理财产品或信托产品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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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七: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下,公司拟使用部分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现金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6]2751 号”文《关于核准无锡信
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2,510 万元,每股面值 1 元,实际发行价格每股 17.85 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448,035,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05,000,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12 月 14 日全部到位,并业经瑞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出具“瑞华验字【2016】44040015”
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闲置原因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
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项目总投资 计划募集资金使用量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万元) (万元)
运动型 PLC、高端伺服系统生
1 15,335.92 15,335.92
产线建设项目
智能控制系统及装置生产线建
2 12,881.12 12,881.12
设项目
3 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4,453.96 4,453.96
4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4,329.00 4,329.00
5 补充流动资金 3,500.00 3,500.00
合计 40,500.00 40,500.00
若募集资金不能满足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方式解决
资金缺口。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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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存在一定的闲置情况。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1、管理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下,对暂时闲置的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收益,以更好的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保障
公司股东的利益。
2、投资额度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4,0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
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发行主体为能够提
供保本承诺的金融机构,投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
4、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内行使该项投
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公司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资金核算部负
责具体操作事宜。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5、信息披露
公司在每次购买理财产品后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该次购买理财产品的
额度、期限、收益等。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报告期内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相应的损益情况。
6、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理财产品发行主体不存在关联关系。
7、决议的有效期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四、风险控制措施
1、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严格筛选发行主体,选择信誉好、资金安全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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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的发行机构。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得质押。
2、资金核算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针对理财产品的安全性、期
限和收益情况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审核后提交总经理审批。
3、资金核算部建立理财产品台账,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进展情况,一
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
不影响使用募集资金的项目的正常运转,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通过适度的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以合理利用闲置的募集
资金,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公司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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