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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旗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01-05
江苏中旗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629 号文核准,根据《关于江苏
中旗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16]939 号),江苏中旗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的 1,835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已于 2016 年 12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募集资金总额 409,021,5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
43,541,426.55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365,480,073.45 元。华普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12 月 12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会验字[2016]5120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及子公司淮安国瑞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南京大厂支行各开设一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南京金融城支行开设一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京鼓楼支行开设一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专户仅用于存储、使用和管理本次公开
发行的募集资金。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吴耀军先生代表公司及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淮安国
瑞化工有限公司作为共同一方),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开户
银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
                银行名称              专户账号        金额(元)    用途
  主体
  中旗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新型农
                                4301014929100409972 255,507,700.00
  股份 公司南京大厂支行                                            药项目
  中旗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流
                                0162290000000067     70,513,800.00
  股份 南京金融城支行                                              动资金
  中旗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研发中
                                125903995410704      50,000,000.00
  股份 南京鼓楼支行                                                心项目
淮安国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新型农
                                4301014929100411589
  瑞    公司南京大厂支行                                           药项目
      注: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70,513,800.00 元(含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之外的其他发行费用 10,541,426.55 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中旗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和淮安国瑞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统称
      “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厂支行、南京银行南京金融城支行
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该专户仅用
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力军、周会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
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及时”指见(五)、(六)约定)向丙方出
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
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2019 年 12 月 31
日)结束后终止。
    特此公告。
                                          江苏中旗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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