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旗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中旗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0 日在深圳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本公司对外投
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本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
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强化企业自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
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努力实现
对外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
第三条 对外投资管理是指本公司对本部及所属独资、控股、参股企业的对外投资
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实施的管理。
第四条 对外投资管理遵循保护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并坚持管理和服
务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投资行为健康发展。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对外投资项目的产权代表责任制度,是对外投资管理的主要形
式,论证、审议和监控是对外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本公司总经理负责对外投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本公司中长期产业发展
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组织公司本部对外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与监管;承
担所属企业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控的管理职能。
第二章 投资及投资权限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新建或技改项目投资
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
(一)公司单笔对外投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0%的对外投资事
项,由公司总经理决定,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二)公司单笔对外投资金额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0%以上不超过的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值50%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公司单笔对外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0%的,由公司股
东大会审批。
(四)公司新建项目、技改项目投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投资项目,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应聘请有关项目专家、会计专家和
法律专家进行方案论证;
项目专家、会计专家、法律专家对项目持否定意见的,董事会应当就否定意见进行
讨论。该项目经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股东大会讨论该项目时必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董事会审批
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第八条 公司对内、外投资以及收购兼并项目应在总经理的主持下,组织公司相关
部门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并编写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报告。
第九条 对外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逐步形成主业突出、行业
特点鲜明、多元化发展的产业体系。
第十条 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
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它方面的分析。公司总经理组织
相关部门对投资的初步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和修改,确定投资方案报公司审批。可行性
论证力求全面、真实、准确及可靠。
第十一条 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订后,本公司协助相关方面办理出资、工商登记、
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的对外投资预算
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本公司法
律顾问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本公司应授权具体部
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
实物交接手续。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
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二条 本公司所属企业,对外投资总量必须与其资产总量相适应,累计总规模
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同时,本公司所属企业不
得对非公司制法人进行投资。
第十三条 本公司逐步建立和完善投资信息管理系统,向总经理提供相关的国家政
策动向、市场动态、项目合作等信息资料。
第三章 审批
第十四条 本公司的投资管理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审批制的投
资项目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以外的新增项目:
(二)所属企业的所有投资项目(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三)本公司本部直接投资的项目。
其它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项目审批采取总经理初审、本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审定、总经理
签署意见后执行。
第十六条 投资审批原则:
(一)符合国家、特区产业政策以及本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
(二)经济效益良好;
(三)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有保证;
(四)法律手续完善;
(五)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六)与公司投资能力相适应、风险与效益兼顾。
第十七条 按本规定必须上报公司审批的项目,在未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
同、协议及未进行任何实际投资之前,备齐以下资料,报公司总经理:
(一)项目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四)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如有);
(五)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如有);
(六)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
第十八条 本公司总经理在收到项目报批的全部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应组织有
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予以否决的项目,由总经理将初审
意见书面返回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负责人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一次。
第十九条 经初审认为基本可行的项目,由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召开投资方案预审
会。投资预审会成员由总经理、研发部、技术部、市场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成员组成。
申报项目主要负责人参加预审会的答辩。
第二十条 投资审议会的内容是:查询项目基本情况,比较选择不同的投资方案;
对项目的疑点、隐患提出质询;评价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提出投资方案上报公
司投资决策机构。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根据投资决策机构对项目所作出的决议,签署审批意见。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室根据总经理的审批意见,下达书面批复文件。一般情况
下,在收到申报项目负责人的上报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完成项目的审查与批
复。
第二十三条 凡属于备案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项目实施后十五天内向公司总经理
提交备案材料,包括可行性分析报告、合同、章程等。
第四章 监控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实行投资、经营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对投资项目应实
行专人专项监管,做到责权利相对称,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正式立项并确定项目执行人后,应在确定一名项目监督人,并
由项目执行人、监督人与企业主管领导签订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执行人负直接责任,
监督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监督人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或总经理办
公室的人员担任。
项目监督人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全过程实行跟踪监管;督促项目执行人加强项
目运作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及时发现和汇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
的办法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人应及时将项目进展情况向总经理作出书面汇报,并接受财
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投资进行跟
踪检查,帮助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要向董事会及时汇报投资进展情
况。当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应及时提出对投资项目暂停或调
整计划等建议,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派出的产权代表应按照本公司的审批意见,不得个人自行表
态,所在公司对投资项目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本公司将追究该企业产权代表的行政
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当致使企业资产流失、严重亏损或造成
其它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对投资项目因决策失误或审查、把关不严,
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投资项目的主管领导、执行人、监督人或其它工作人员违反本规
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把所属企业贯彻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对企业负责人及产权
代表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章 其它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