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12219 债券简称:14 渝发债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公司重庆祈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到《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更正)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公司重
庆祈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祈年公司”),收到(2013)渝
仲裁字 558 号(更正)《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仲裁庭经审查发现,
原裁决书中存在笔误和计算错误,并对(2013)渝仲裁字 558 号《重庆仲
裁委员会裁决书》进行更正,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裁决更正情况
关于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祈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一案,本公司已收到(2013)渝仲裁字 558 号《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并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进行了披露。后经仲裁庭核对,发现原《重庆仲
裁委员会裁决书》存在笔误和计算错误,重新出具了(2013)渝仲裁字
558 号(更正)《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更正内容如下:
1、原披露的裁决情况第(二)项:“被申请人重庆祈年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自 2012 年 4 月 7 日起至同年 5 月 6 日止,以尚欠工程价款
7,248,740.80 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商业银行贷
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自 2012 年 5 月 7 日起,除以前述计算方法计
付资金占用利息外,还以尚欠工程价款 7,248,740.80 元为计算基数,按
每日万分之三计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该欠款付清时止。”
现更正为:第(二)项:“被申请人重庆祈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
2012 年 4 月 7 日起至同年 5 月 6 日止,以尚欠工程价款 5,418,704.81 元
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
用利息;自 2012 年 5 月 7 日起,除以前述计算方法计付资金占用利息外,
还以尚欠工程价款 5,418,704.81 元为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资
金占用利息,直至该欠款付清时止。”
2、原披露裁决情况中鉴定费的承担:“本案鉴定费 200,000 元,由
被申请人承担 70%即 140,000 元,由申请人承担 30%即 60,000 元。”
现更正为:“本案鉴定费 280,000 元按 3:7 的比例分担,其中申请人
承担 84,000 元,被申请人承担 196,000 元”。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祈年公司已经对应付工程款及其他各项损失进行了计提,本次更
正后的裁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三、备查文件
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3)渝仲字第558号(更正)
特此公告。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