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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欣科技: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01-05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4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开展累计金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1.3 亿元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随着公司国际贸易业务的不断增加,公司外币结算业务日益频繁,日常外汇
收支不匹配。为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控
制造成的不良影响,公司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减少汇
率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本情况
    1、主要涉及币种及业务品种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
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主要外币币种为美元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
外汇期货、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
    2、业务规模及投入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情况,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开展的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总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1.3 亿元。本事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 12 个月内有效。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根据与银行签订的协议缴纳
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外,不需要投入其他资金,该保证金将使用公司的自有资金,
不涉及募集资金。缴纳的保证金比例根据与不同银行签订的具体协议确定。
    3、期限及授权
    鉴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
经理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授权期
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交易对方
    银行等金融机构。
    三、外汇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稳健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
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
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但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也会存
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大幅波动风险:在外汇汇率波动较大时,公司判断汇率大幅波动方
向与外汇套期保值合约方向不一致时,将造成汇兑损失;若汇率在未来发生波动
时,与外汇套期保值合约偏差较大也将造成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
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交易违约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对手出现违约,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公
司套期保值盈利从而无法对冲公司实际的汇兑损失,将造成公司损失。
    四、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及风险处理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2、为避免汇率大幅波动风险,公司会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
际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经营策略,最大限度的避免汇兑损失;
    3、为避免内部控制风险,公司财务部负责统一管理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所有的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不得进
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并严格按照《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业务操作,
有效地保证制度的执行;
    4、为控制交易违约风险,公司仅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大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开
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同时公司审计部每月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每季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五、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
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相
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
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六、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意见
    1、监事会意见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充分运用外汇套期保值
工具降低或规避汇率波动出现的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具有
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
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是可行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开展累计金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1.3 亿元的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
务为依托,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汇率
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已经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通过加强
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
程。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3、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审阅了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相关议案及决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出具的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可以在一定程度
上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2、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针对套
期保值业务内部管理的制度较为完备,具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本次事宜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和监
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
    4、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注意:在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要加强业务
人员的培训和风险责任教育,落实风险控制具体措施以及责任追究机制;杜绝以
盈利为目标的投机行为;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5、保荐机构同时提请投资者关注:虽然公司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采取了相
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但套期保值业务固有的汇率波动风险、内部控制的局限性以
及交易违约风险,都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此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署的《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签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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