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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港文化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7-01-06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意见:
   1、鉴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处于闲置状态,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
进行、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用其中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公司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支出,有利
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使股东利益最大化;
   2、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合理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符合国家法规的有关规定,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3、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1 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该笔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自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二、《关于聘任倪志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任职人员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
质,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
认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最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倪志刚先
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独
立董事独立意见)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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