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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发展: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01-05
债券代码:112233            债券简称:14漳发债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586 号)核准,福建
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控股股东福建漳龙集
团有限公司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两家机构非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107,334,526 股,发行价格为 5.59 元/股,募集
资金总额为 600,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
为 589,231,336.45 元。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
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了“闽华兴所(2016)验字 H-009 号”《验资报告》。
     公司 2016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十二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
兴业银行漳州分行芗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漳州分行及泉州银行漳州
龙文支行各开立一个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一个月内与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
漳州发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集团”)及保荐机构德
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漳州分行芗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及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1.公司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芗城支行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61040100100224887,
截止 2016 年 12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30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
用于公司漳州市东墩污水处理厂(一期)BOT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5050166243309666666,截
止 2016 年 12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162,8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
于公司、水务集团平和县第二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000012596048012,截止 2016
年 12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128,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水务
集团南靖县靖城南区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金峰水厂改扩建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水务集团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
    (三)德邦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
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水务集团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德邦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水务集团和开户银行应
当配合德邦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德邦证券每半年对公司、水务集团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公司授权德邦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熊炎辉、秦伟可以随
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德邦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十五日前)向公司、水务集团出具对
账单,并抄送德邦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德邦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德邦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德邦
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
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德邦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德邦
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德邦证券调查专户情形
的,公司、水务集团或者德邦证券可以要求公司、水务集团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三份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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