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所审议的延
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董事会授权期限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
2、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期限的董事会召开程序、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
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延长至前次决议有效
期及前次授权有效期届满之日起 12 个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关于延长非公开
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金志国 张翠兰 汪建成
2017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