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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朱红志、刘夷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6-09-22
关于对朱红志、刘夷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朱红志、刘夷:
  近期,我局对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百集团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控股子公司更名未及时披露、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全额担保未及时披露、出售资产收益达到应披露标准未及时披露和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累计金额达到应披露标准未及时披露等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有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朱红志作为东百集团现任董事长、刘夷作为东百集团现任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你们于2016年9月29日9时30分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谈话地点:福州市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B区10号楼A栋三层302会议室。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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