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亍签订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
2751 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1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发行价格为每股 17.8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48,035,000.00 元,
扣除发行费用(含税)人民币 43,035,000.00 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05,000,000.00 元。上述资金于 2016 年 12 月 14 日全部到位,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6]第 4404001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在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分别开立了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以存放募集资金,并于 2017 年 1 月 3 日与以上银行及保荐机构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
管协议”)。该三方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一共开立 4 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专户募集资金金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额(元)
中国银行股 运动型 PLC、
份有限公司 高端伺服系统
483269558750 153,359,200.00
无锡胡埭支 生产线建设项
1 行 目
智能控制系统
中信银行无
2 8110501013900654797 及装置生产线 128,811,200.00
锡胡埭支行
建设项目
上海浦东发
企业技术中心
3 展银行无锡 84100154740002215 44,539,600.00
建设项目
滨湖支行
中国工商银
78,290,000.00
行股份有限 营销网络建设
元(含审计、验资
4 公司无锡蠡 1103023329200658854 项目、补充流
费、律师费等发行费
园开发区支 动资金
用 15,035,00.00 元)
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国信证券简称为“丙
方”。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以及支付发行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未来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的,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
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
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军、唐慧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如乙方擅自开放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
责任。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20%,甲方
应当及时以电话和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
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