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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振业A:董事会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2017年1月)
公告日期:2017-01-04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201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健全
战略规划的决策程序,提升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第三条   投资发展部为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
括二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
    (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公司和股
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发展
战略、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八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议事规则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
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
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发展目标进行可行
性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
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
建议;
   (六)对公司的风险管理策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了解和掌握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及风险管理状况,研究风险
控制措施并提出建议;
   (八)对公司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
断标准或判断机制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前款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十)公司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代表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应当由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作为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投资发展
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
   (二)负责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组织及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
作,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会议计划,负责或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中介机
构编写会议文件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发出会议通知,安排会务,会议
记录,编写决议、报告,资料报备和归档,等等;
   (三)负责定期向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报告涉及行业发展、
公司经营发展状况、全面风险管理状况的重要数据、资料,必要时,组
织委员对公司进行调研。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一节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
审议公司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 10 天前举行,审议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一)制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分解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
调整和修订;
    (二)制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经营目标;
    (三)拟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年度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及其他影响公司
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报告;
    (五)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汇总报告。
    第十五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或二分之
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时,应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以
专人送出、传真、邮寄或网络方式(包括电子邮件、本公司信息化办
公系统)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
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董事会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可以不
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文件应
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七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委员未出席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公司非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董事及其他相关
人员可以列席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
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战略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节   会议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投资发展部负责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
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
准确、完整;
    (二)投资发展部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
批程序;
    (三)投资发展部将经公司内部审批通过的会议文件提交战略与
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主任委员及时召集战略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必须依赖于下列条件的满
 足:
     1、充分了解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发展目标、
 经营战略,掌握公司风险管理总体目标和风险管理现状,并就其实施
 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了跟踪调查;
   2、充分了解房地产行业经济金融政策及与行业、资本市场有关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全面掌握实施重大
投融资方案或重大资本运作方案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五)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将通过的报告、决议或建议以书面
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战略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六)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
过的报告、决议或建议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向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并可由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独立董事或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独立董事应就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第二十一条     必要时,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对应参加
相关的公司办公会,直接参与与本委员会职权范围相关事项的讨论和
研究。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的,会议事项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并由参会委员在会议通过的决
议、报告上签名。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传真或网络方式(包括电子邮件、本公司信息化办公系统)
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
议做出的报告或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委
员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该战略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
须经非关联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该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三人
的,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就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五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和建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董事会有权否决(或不采纳)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通过的不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报告、决议或建议。
    第二十六条   必要时,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七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纪要),
会议记录(纪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召集人及主持人;
    (二)出席、列席会议情况及授权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讨论、审查会议议题的过程及具体内容;
    (五)表决和决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应在会议记录(纪要)上签名。
    会议记录(纪要)由投资发展部保存,在会议结束后与通过的报告、
决议或建议一并呈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投资发展部负责及时对会议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存档,
并及时将会议记录(纪要)、报告、决议或建议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实施,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决定本议事规则的修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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