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 态度,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的议案》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1、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补第七届董事会部分 董事的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阅董事候选人高振安先生、王岳先生、陈济庭先生的个人 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 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3、基于以上审查结果,我们同意将《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部分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鲍恩斯 陈建元 王德良 二○一七年一月三日
惠泉啤酒独立董事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的独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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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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