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22200 债券简称:12晋兰花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年 1月 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22号),具体内容如下: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 2015 年年报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5年 12月,公司收到晋城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转发省煤
炭工业厅《关于注销山西平定古州丰泰煤业有限公司等 19 座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开工报告的通知》(晋煤办基发[2015]970号),要求包括兰花同宝、兰花沁裕、兰花集团芦河煤业在内的 19 座煤矿停缓建,严禁组织任何施工活动,公司未对此进行信息披露。
二、2015年 9月 19日,伯方分公司与高平市野川镇政府签订搬
迁合同,涉及金额 1.63亿元;2015年 10月 26日,该事项经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10月 28日进行披露,存在决策程序滞后且信息披露不及时问题。
三、2015年 9月 28日,公司分别与莒山煤矿、东峰煤矿签订关
于 2012年股权收购事项的《补充协议》,又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 1.03
亿元和 0.54 亿元;2016 年 1 月 15 日,该事项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1 月 16 日进行披露,存在决策程序滞后且信息披露不及时问题。
四、公司煤化工 3052项目总投资 22.67亿元,工程 2007年立项,
建设期三年,目前已经处于停建状态,截至 2015 年末账面完成投资
3.39 亿元,公司未对该项目停工情况进行信息披露,年报中仍披露
为正常在建工程。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对存在的上述问题深表歉意,并将按照山西证监局要求,积极落实整改。在今后工作中,公司将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特此公告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 1月 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