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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材料: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等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告日期:2017-01-03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等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陈朝岚、刘晓
明、吴玉民、许仁贤、卢礼灿、陈文、肖建和无锡宏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江苏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100.00%
股权;同时,公司拟向不超过 5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拟
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31,400.00 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本次交
易拟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的议案,已于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获得并予以审阅。
经审阅本次交易的议案及其他相关材料,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公司本次
交易的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
力,有利于公司增强核心竞争力、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资产
质量和规模,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
益。
    综上所述, 我们对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且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等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施文芳                      王龙基                         刘志春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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