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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材料: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公告日期:2017-01-03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拟向
江苏宏泰高分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宏泰”)全体股东以非法公开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江苏宏泰100%股份,同时公司拟向
不超过5名特定投资者以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募集配套资金。根据《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
析后认为:
    1、本次交易公司拟向陈朝岚、刘晓明、吴玉民、许仁贤、卢礼灿、陈文、
肖建和无锡宏诚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江苏宏泰100.00%股权,交易
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已在本次重组报告书中详
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江苏宏泰的完整权利,
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江苏宏泰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
的情况。
    交易对方合法拥有上述股权所有权,该等股权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其
他任何类似的安排,不存在其他质押等任何担保权益,不存在冻结、查封或者其
他任何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及其他任何权利
限制的合同、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上述股权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
政机关查封、冻结、征用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
政或司法程序。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
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完成后,江苏宏泰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有利于改善上
市公司财务状况、提高持续盈利能力、增强抗风险能力。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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