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材料”或“公司”)本
次拟向刘晓明、陈朝岚、吴玉民、许仁贤、卢礼灿、陈文、肖建及无锡宏诚管理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向不超过 5 名特定投资
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的相关规
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
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
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
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核查,在公司审议本次重组交易正式方案的董事会(即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召开日前 12 个月内,广信材料在不存在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张昌磊
项目主办人:
梁 石 郁 浩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