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停牌前股票
价格波动达到“128 号文”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
之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
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以下简称“128 号文”)第五条规定,江
海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材料”或“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关于停牌前股票价格波动达到“128 号文”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进行了
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广信材料股票在本次交易事项公告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2016 年 10 月 11
日)收盘价为 48.79 元/股,停牌前第 21 个交易日(2016 年 9 月 2 日)收盘价为
17.61 元/股,本次交易事项公告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内(即 2016 年 9 月 5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1 日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累计涨幅 177.06%;同期创业板综指
(399102.SZ)、制造指数(399233.SZ)、精细化工指数(886006.WI)累计涨幅
分别为 2.05%、2.61%、1.02%。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
股价在公司股票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累计涨幅已超过 20%。
按照 128 号文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广信材料董事会已在《江苏广信感光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停牌前股票价格波动达到“128 号文”第五条相关标
准的说明》进行如下风险提示: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能将对上市公司股价异动行为进行调查,
因此存在因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暂停、中止或取消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风险。
2、经自查,除下述情况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相关机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停牌之日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
为:
(1)本次交易对方陈朝岚之兄弟陈朝泉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至本次重组停
牌之日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为:2016 年 9 月 26 日买入 1,700 股,2016
年 9 月 28 日买入 300 股,2016 年 9 月 30 日买入 1,060 股,2016 年 10 月 10 日
卖出 1,060 股,截至本次重组停牌之日,结余股数为 2,000 股。陈朝泉并未参与
公司资产重组的动议或决策,本次重组停牌之前亦不知悉本次交易的任何事宜,
也从未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得本次重组事项的任何信息。陈朝岚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系自身基于对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作为公司上市主承销商,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
购的股票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作为无效处理的股票由主承销商包销,本次主承
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43,938 股,包销金额为 403,790.22 元。包销股份已于 2016
年 9 月 22 日之前全部卖出。
3、鉴于上述情况,经公司与重组方协商一致,公司将继续推进重组进程。
4、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如该重大资
产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本
次重组进程将被暂停并可能被中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广信
材料股票价格波动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证
监公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的相关标准,广信材料董事会已对相关风险进
行了充分提示。
(本页无正文,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关于停牌前股票价格波动达到“128 号文”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
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张昌磊
项目主办人:
梁 石 郁 浩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