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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27
关于对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科技园北区清华信息港
科研楼 10 层 1001。
经查明,本所上市公司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股
份”)股东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科创”)存在以
下违规事实:力合科创持有力合股份 31,571,315 股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为 9.16%。 2016 年 10 月 21 日, 力合科创通过交易系统集
中竞价交易合计卖出公司股票 285,500 股,成交均价 20.25 元/股,
成交金额 5,780,987.30 元。 2016 年 10 月 25 日, 力合科创再次通过
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公司股票 283,600 股,成交均价 21.30
元/股,成交金额 6,039,280.00 元。力合科创未按规定预披露而减持
公司股份的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 1 号)第八条的规定。
力合科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3.1.8 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
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的规定, 经本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以下处分决定:
对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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