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9 证券简称:京天利 公告编码:2016-123号
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京天利”)
于2016年7月8日至2016年12月30日期间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2016年度京01民初字第293-308、316-326、
328-332、334、346-357、364-345、358-363、370-375、389、391、393-399、
416-435、454-464、466-468、485-489、497-499、506、510-511号应诉通知
书、传票等诉讼材料。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尹峰等102名自然人
被告: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37,477,148.83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原告:于建军等21名自然人
被告一: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钱永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4,554,162.94元;
(2)判令被告二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2016年6月28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16】81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及在收购
上海誉好股权时未履行关联交易程序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
政处罚。原告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致使原告在证券交易中遭受经济损
失,故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三、判决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此系列案件的9份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
民初308、318、319、347、348、349、350、351、365号]。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
偿因虚假陈述给尹峰等9名原告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印花税
及佣金合计4,913,032.09元。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用合计
61,113.00元。
针对上述9件案件,公司将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本次公告的判决结果,公司将向法院提出上诉,本次公告的判决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年度京01民初字第308、318、319、347、348、349、350、351、365
号
特此公告。
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