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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春天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2-31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
     ●涉案金额:约23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诉讼涉及债务形成于2013年6月18日贤
成矿业重整前,相关债务按贤成矿业《重整计划》中的偿债比例进行了预留,本次终
审裁定我公司按贤成矿业重整计划具体计算应履行的执行标的金额,因此不会对我公
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
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执复144-1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我公司不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执异50号、52号、53号执行裁定的复议理由成立,
应按照贤成矿业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标准向广东科汇发展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科汇公司”)债权进行清偿。具体情况如下:
      一、    诉讼基本情况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科汇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
司(我公司原名,以下简称“贤成矿业”)、广州市裕成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
久成矿业有限公司、广东油坑建材有限公司等三案中,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向我公司
发出(2015)穗中法执字第 2790、2792、2793 号《执行通知书》,分别通知我公司交
纳执行款 3,590,860 元、12,625,000 元、58,649,672.34 元及相应执行费。我公司即
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我公司应根据《企业破产法》、贤成矿业《重
整计划》等相关裁定的规定对科汇公司债权进行清偿,上述三份《执行通知书》要求
我公司承担上述款项的偿还责任违法了《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规定,
亦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裁定不符,请求撤销上述三份《执行通知书》。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我公司相关异议后,认为该三案执行依据均为广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民事判决,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贤成矿业
重整相关民事裁定非执行法院的执行依据;贤成矿业破产重整程序发生在上述判决生
效之前,破产重整的事实在相关判决中也有查明,但相关判决仍判令贤成矿业承担相
应的清偿责任;贤成矿业名称变更为我公司现名后,我公司要求按《重整计划》清偿
对科汇公司的债权,实质是对生效判决内容有异议,应循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因
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生效判决向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
我公司要求撤销执行通知的异议主张不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作出(2016)粤 01 执异 50 号、52 号、53 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我
公司的异议。
      我公司对此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上述执行裁定书及(2015)穗中法执字第 2790、2792、2793 号执行通知书。
     二、     诉讼进展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我公司复议申请后,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认为本案
焦点问题是贤成矿业破产重整计划是否应在执行程序中一并作为清偿本案债务的依
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贤成矿业重整计划已经西宁市中
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对破产重整前产生的债权均具有约束力,故本案执行中应根据
相关民事判决确定债权金额,同时根据贤成矿业重整计划具体计算贤成矿业应履行的
执行标的金额,我公司复议理由成立;执行法院审查本案异议,认定事实基本清楚,
但未予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错误,所作处理不当,应予以纠正。广东省高
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2 月 7 日作出(2016)粤执复 144-146 号《执行裁定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 01 执异 50 号、52 号、53 号执行裁定;
    (二)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执字第 2790、2792、2793 号《执
行通知书》。
     三、     对公司损益和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
    该诉讼涉及债务形成于 2013 年 6 月 18 日贤成矿业重整前,相关债务按贤成矿业《重
整计划》中的偿债比例进行了预留,本次终审裁定我公司按贤成矿业重整计划具体计
算应履行的执行标的金额,因此不会对我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3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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