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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烯碳: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16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2-31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
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 益,依据《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自有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及其他理财工
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
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 必要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
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
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
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 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超过 50%的,应在投资之前经
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
责具体实施。独立董事应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
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
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审议、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时,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
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如发现委托理财
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第九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由公司财务部提
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
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报公司董事长后实施。
第十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于每月结束后 10 日内,向公司
分管领导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
财报告,向公司分管领导或公司董事长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
制情况。
                              第三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 明或其它有效
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 料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
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
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
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
供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总监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
况。财务总监发现公司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以便董事
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
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
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
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公司关于委托理财的内控制度;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情况,包括资金来源、签
约方、投资份额、投资期限、产品类型、预计收益、投资盈亏、是否涉诉等,并充
分披露上述委托理财事项的表决程序以 及潜在风险。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调整而发生冲
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经 2016 年 12 月 2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 2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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