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为完善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条公司管理层在每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对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八年三月五日